从4月10日起,在南宁“打的”超过起步里程2公里的,每乘次燃油附加费由现行的2元调整为3元了。同时,县以上客运班线运营客车按照自治区物价局今年3月20日公布执行的成品油价格水平,按0.03元/人公里的标准,在现行上限票价的基础上加收燃油附加费。记者4月13日从南宁市物价局了解到,之所以要调整出租车和县以上客运班线运营客车的燃油附加费,主要是为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公路客运经营者的压力。
南宁市物价局规定,燃油附加费调整后,出租汽车起步里程在2公里内(含2公里),不收燃油附加费。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出租汽车车厢内外张贴《南宁市出租汽车价目表》和《南宁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同时,为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公路客运经营者的压力,促进南宁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健康发展,该局还进一步完善了南宁市公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据悉,目前南宁市县以上客运班线运营的客车现行上限票价是根据2009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按燃油附加费0.03元/人公里核定的。现在此基础上,按照自治区物价局今年3月20日公布执行的成品油价格水平,从4月10日起,各客运站县以上客运班线运营客车按0.03元/人公里的标准,在现行上限票价的基础上加收燃油附加费。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上调。 需要注意的是,各道路客运经营单位计算好加收燃油附加费后的票价后,要在4月15日前将要求核定加收燃油附加费后票价的请示及《班车客运价格申报表》报南宁市物价局审定。同时,按《南宁市班车客运票价表》的要求填报现行上限票价、现行实际票价、在现行上限票价基础上加收0.03元/人公里燃油附加费的票价,以及拟实际执行的票价等相关内容,于4月20日前报南宁市物价局备案,以备核查。 南宁市物价局要求,各道路客运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在发车售票地点及时公布县以上客运班线加收燃油附加费后的票价、半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在道路客运各班线的客车上,要张贴各班线沿途票价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